深入了解中國中小企業貸款擔保

中大研究發現銀行參與聯合擔保中小企業貸款可降低擔保費、需要較少抵押及延長貸款年期

在中國,中小企業(SME)對國內生產總值和提供就業機會的貢獻分別超過60%和80%。雖然中小企業在經濟方面佔據了舉足輕重的地位,但他們在融資方面一直存在困難。最近一項研究評估了中國信貸擔保機構在國內貸款環境中的角色,以及他們如何管理為中小企業申請貸款的風險。

這項研究名為《中國信用擔保的貸款調查》,由香港中文大學(中大)商學院金融學系兩位副教授方偉明劉民聯同中國华南理工大学金融系于孝建副教授攜手合著。

按公司本質來說,中小企業通常缺乏向大型銀行申請貸款所需的抵押品,所以世界各地湧現了許多信用擔保企業,專門向中小企業提供這種不可或缺的融資工具,讓他們能夠發展新的業務和探索增長機會。這類信用擔保機構可以由政府經營,也可以由獨立企業的協會組成,或者由私人營運。

在中國,絕大多數提供信用擔保的機構都是私營,也有一小部份是國營。中國和世界各地的中小企業通常缺乏用於銀行借貸抵押的土地和房地產。信用擔保公司便在此時介入,並且承諾如果中小企業日後違約,便會向銀行償還貸款。多數情況下,這些擔保企業會與提供貸款的銀行簽訂合作協議,讓後者聯合為貸款擔保並分擔違約風險。

該研究發現,當銀行參與向中小企業借款人提供貸款擔保的過程時,會導致擔保費降低、抵押品減少以及延長貸款年期,但貸款金額則不受影響。

提高抵押品的彈性

與中國的銀行相比,信用擔保公司通常在抵押品類別方面較具彈性,接受以車輛、應收賬款、庫存以至商標和股份作為抵押。該研究引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統計數據,顯示內地約有四分之一銀行貸款涉及某種形式的擔保。隨着監管政策收緊,中國的信用擔保行業在近年經歷了幾輪整頓;根據國家資助的中國融資擔保協會指出,這類機構的數目已從2012年的8,590家減少至2020今年的6,000家左右。

每當中國的信用擔保公司與銀行簽訂合作協議,銀行通常會嚴格挑選借款人,與該信用擔保公司聯合擔保。如果銀行決定繼續進行,便將與擔保人分擔違約風險、共享擔保費和抵押品。否則,信用擔保公司將獨自承擔所有違約風險,萬一借款人違約,也將獨自收取所有擔保費和抵押品。

方教授說:「在確保中小企業獲得足夠融資來執行其業務計劃所需的方面,中國的信用擔保公司起着舉足輕重的作用。」他補充說,銀行通常不要求已獲得信用擔保的中小企業以房地產作為抵押。「然而,外界對其運作方式所知較少。面對固有風險較高的借款人,究竟他們如何管理風險?」

為了回答這個問題,研究人員查看了廣東省政府財政廳提供的數據,包括2009年至2013年之間的555筆貸款,這些貸款均由廣東最大的一間信用擔保機構與該省其他32家信用擔保公司中的至少一間聯合發起。財政廳負責監管廣東省的信用擔保活動。剔除資訊不足的貸款個案之後,最終樣本包括334筆貸款,其中近一半由銀行和大型信用擔保公司聯合擔保。在這些聯合擔保貸款之中,銀行多數佔10%的擔保額,少數佔20%。

更有利的條款

研究發現,有銀行聯合擔保的企業,平均的經營年資比其他企業長1.23年。此外,與具有銀行聯合擔保的貸款相比,沒有銀行聯合擔保的貸款平均需要多44%抵押,借款年期亦短8個月。此外,研究還發現,由銀行和信用擔保公司聯合擔保的貸款,款額未有明顯多於僅由信用擔保公司獨自擔保的貸款。

劉教授則表示:「我們想一想,便會發現這不足為奇。一家提供信用擔保的公司在獨自擔保貸款時要求更多抵押品並且縮短期限,便不需要削減貸款規模。此外,中小型企業的本質意味著融資是其優先事項,所以他們更有可能同意較不利的條件,以換取獲得資金以執行其業務計劃。」

值得注意的是,研究人員還發現,較小的企業和從事礦產建築的企業的貸款額較大;而較大型企業和較富庶縣巿的企業所獲貸款額卻較小。該研究提出了兩種可能的解釋:首先,典型的大企業應該能夠在沒有擔保人發起的情況下獲得銀行融資,因此樣本中的那些大企業,可能比典型大企業具有更高風險。

其次,樣本中的一些大企業屬於基礎設施、建築和房地產發展公司,而隨着中國推行宏觀審慎政策,銀行監管機構認為這些企業的風險太大,結果這些企業只能轉向由擔保公司獨自擔保的貸款,並且貸款金額相對於公司規模會較為細小。

在得出這些結論時,方教授表示,該論文研究廣東省一家大型私營擔保公司的貸款數據有助於填補外界因缺乏了解信貸擔保公司運作而產生的空白。他補充說,中國廣東省的貸款擔保市場競爭激烈,許多公司都在爭奪這些交易,即是說這次研究結果可作為一般性推論,引伸至更宏觀的中國貸款擔保市場。

資料來源:

Wai-Ming Fong, Ming Liu & Xiaojian Yu (2020) A Loan-level Investigation of Chinese Credit Guarantee, The Chinese Economy, 53:6, 433-454, DOI: 10.1080/10971475.2020.1792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