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了解中国中小企业贷款担保

中大研究发现银行参与联合担保中小企业贷款可降低担保费、需要较少抵押及延长贷款年期

在中国,中小企业(SME)对国内生产总值和提供就业机会的贡献分别超过60%和80%。虽然中小企业在经济方面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但他们在融资方面一直存在困难。最近一项研究评估了中国信贷担保机构在国内贷款环境中的角色,以及他们如何管理为中小企业申请贷款的风险。

这项研究名为《中国信用担保的贷款调查》,由香港中文大学商学院金融学系两位副教授方伟明刘民联同中国华南理工大学金融系于孝建副教授携手合著。

按公司本质来说,中小企业通常缺乏向大型银行申请贷款所需的抵押品,所以世界各地涌现了许多信用担保企业,专门向中小企业提供这种不可或缺的融资工具,让他们能够发展新的业务和探索增长机会。这类信用担保机构可以由政府经营,也可以由独立企业的协会组成,或者由私人运营。

在中国,绝大多数提供信用担保的机构都是私营,也有一小部份是国营。中国和世界各地的中小企业通常缺乏用于银行借贷抵押的土地和房地产。信用担保公司便在此时介入,并且承诺如果中小企业日后违约,便会向银行偿还贷款。多数情况下,这些担保企业会与提供贷款的银行签订合作协议,让后者联合为贷款担保并分担违约风险。

该研究发现,当银行参与向中小企业借款人提供贷款担保的过程时,会导致担保费降低、抵押品减少以及延长贷款年期,但贷款金额则不受影响。

提高抵押品的弹性

与中国的银行相比,信用担保公司通常在抵押品类别方面较具弹性,接受以车辆、应收账款、库存以至商标和股份作为抵押。该研究引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统计数据,显示内地约有四分之一银行贷款涉及某种形式的担保。随着监管政策收紧,中国的信用担保行业在近年经历了几轮整顿;根据国家资助的中国融资担保协会指出,这类机构的数目已从2012年的8,590家减少至2020今年的6,000家左右。

每当中国的信用担保公司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银行通常会严格挑选借款人,与该信用担保公司联合担保。如果银行决定继续进行,便将与担保人分担违约风险、共享担保费和抵押品。否则,信用担保公司将独自承担所有违约风险,万一借款人违约,也将独自收取所有担保费和抵押品。

方教授说:“在确保中小企业获得足够融资来执行其业务计划所需的方面,中国的信用担保公司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他补充说,银行通常不要求已获得信用担保的中小企业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然而,外界对其运作方式所知较少。面对固有风险较高的借款人,究竟他们如何管理风险?”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研究人员查看了广东省政府财政厅提供的数据,包括2009年至2013年之间的555笔贷款,这些贷款均由广东最大的一间信用担保机构与该省其他32家信用担保公司中的至少一间联合发起。财政厅负责监管广东省的信用担保活动。剔除信息不足的贷款个案之后,最终样本包括334笔贷款,其中近一半由银行和大型信用担保公司联合担保。在这些联合担保贷款之中,银行多数占10%的担保额,少数占20%。

更有利的条款

研究发现,有银行联合担保的企业,平均的经营年资比其他企业长1.23年。此外,与具有银行联合担保的贷款相比,没有银行联合担保的贷款平均需要多44%抵押,借款年期亦短8个月。此外,研究还发现,由银行和信用担保公司联合担保的贷款,款额并未明显多于仅由信用担保公司独自担保的贷款。

刘教授表示:“我们想一想,便会发现这不足为奇。一家提供信用担保的公司在独自担保贷款时要求更多抵押品并且缩短期限,便不需要削减贷款规模。此外,中小型企业的本质意味着融资是其优先事项,所以他们更有可能同意较不利的条件,以换取获得资金以执行其业务计划。”

值得注意的是,研究人员还发现,较小的企业和从事矿产建筑的企业的贷款金额较大;而较大型企业和较富庶县巿的企业所获贷款额却较小。该研究提出了两种可能的解释:首先,典型的大企业应该能够在没有担保人发起的情况下获得银行融资,因此样本中的那些大企业,可能比典型大企业具有更高风险。

其次,样本中的一些大企业属于基础设施、建筑和房地产发展公司,而随着中国推行宏观审慎政策,银行监管机构认为这些企业的风险太大,结果这些企业只能转向由担保公司独自担保的贷款,并且贷款金额相对于公司规模会较为细小。

在得出这些结论时,方教授表示,该论文研究广东省一家大型私营担保公司的贷款数据有助于填补外界因缺乏了解信贷担保公司运作而产生的空白。他补充说,中国广东省的贷款担保市场竞争激烈,许多公司都在争夺这些交易,代表这次研究结果可作为一般性推论,引伸至更宏观的中国贷款担保市场。

资料来源:

Wai-Ming Fong, Ming Liu & Xiaojian Yu (2020) A Loan-level Investigation of Chinese Credit Guarantee, The Chinese Economy, 53:6, 433-454, DOI: 10.1080/10971475.2020.1792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