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引公眾關注,以激勵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對提升公司治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實踐中卻未必如此。在中國,公眾監督可以鼓勵他們提高標準
許多國家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會必須有獨立董事。這些獨立董事與公司沒有直接關聯,不屬於執行團隊,也不參與日常營運,可確保道德與有效管理,同時平衡持份者的利益。不幸的是,這些監督者經常面臨多重問題的困擾,無法履行其職責。
在諸多可能的原因中,控股股東往往對獨立董事的提名有重大影響力,而獨立董事的報酬微薄,使他們欠缺動力進行監督。缺乏專業知識亦可能是原因之一,因為許多獨立董事都是缺乏商業經驗的業外人士。但無論如何,他們的監督功能對於確保公司治理至關重要。
香港中文大學(中大)商學院會計學院教授楊勇嘗試解決這個問題。他研究了中國「陽光執法」的效果,即監管機構利用公共執法機制鼓勵獨立董事加強監督。這個概念的基礎是提高執法的透明度和公眾能見度,以改善問責性和合規性。
在一項名為《透過獨立董事進行公共執法》的研究中,楊教授和其合著者(暨南大學的李曉溪及饒品貴,以及新加坡管理大學的岳衡),研究了獨立董事在回應問詢函(監管機構就公司的備案資料、披露或法規遵循情況所提出的公開詢問)時所扮演的角色。
具體來說,研究人員調查了先前已建立關係的公司與各方之間的某些交易。此類交易稱為關聯方交易,在中國等新興市場尤其令人擔憂,因為此類交易可能會導致 「掏空」,即控股股東利用其地位為自己謀利而犧牲小股東利益的不公平行為。

「透過中國的數據,我們發現收到證券交易所關聯方交易問詢函的公司,在接下來的幾年會大幅減少關聯方交易。」楊教授說。「包括獨立董事在內的管理者都特別在乎自己的『面子』。如果他們被市場監管機構處分,他們會感到羞愧,而如果問詢函中的問題沒有得到妥善解決,則會招致處分。」
如果公司在收到問詢函後未能糾正問題,尤其是當公司的聲譽受到威脅時,獨立董事亦更有可能提出異議或辭職。這表示可以利用對聲譽的關注來加強公共執行。
關聯方交易及獨立董事規則
公司通常比較喜歡與熟悉的對象交易,有些公司傾向於與先前有關係的實體或個人做生意,不論是透過家族關係、業務夥伴關係或持股利益。雖然這些關聯方交易屬合法,但可能會造成利益衝突,這也是許多國家的上市公司須披露這些交易的原因。
為了保障股東利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會)發佈了指引,明確要求某些關聯方交易(包括超過人民幣三百萬元或公司資產淨值百分之五的交易)在提交董事會討論之前,必須獲得獨立董事的批准。
中國各證券交易所的公司合規與信息披露部負責至少每三年一次審查上市企業的各種備案文件,並會向相關公司發送問詢函。有關公司須在五個營業日內作出回覆。在上述「陽光執法」行動下,這些信函和公司的回覆會同時在交易所和中國證監會的網站上公佈。
在達成解決方案之前,可能需要進行數輪信函往來。不滿意的回覆可能會導致不利的後果,例如在接下來的 36 個月內限制發行債券、發行新股、股票融資收購,甚至是暫停交易。
作為負責審查關聯方交易的人員,如果由獨立董事進行問詢的交易被證實違反證券法,獨立董事將被追究責任。因疏忽而被中國證監會起訴,將嚴重影響董事未來的職業生涯,基本上是終身禁入。研究人員發現,從 2002 年到 2018 年,對獨立董事的處分中有 37% 與關聯方交易有關。

獨立董事的聲譽與職業生涯很重要
研究人員收集了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於2014 年至 2017 年發出的 1,100 多封問詢函。此外,他們亦從中國經濟金融研究數據庫中提取了與關聯方交易相關的財務資料,然後從中國研究數據服務平台數據庫中收集資料以衡量獨立董事的聲譽。近一半的問詢函明確討論了關聯方交易的問題,樣本中90%的上市公司報告了關聯方交易。
楊教授說:「我們發現,企業在收到關聯方交易問詢函後,會減少 16.4% 的關聯方交易。」
研究人員利用媒體提及率、董事職務數目、年齡、審計委員會成員等資料衡量獨立董事的聲譽與職業生涯顧慮後,發現當獨立董事的聲譽或職業生涯顧慮較高時,問詢函的效果會變得更強。此結果主要體現在非業務關聯方交易上,表示交易與核心業務運作沒有密切關係,因此更有可能是為了「掏空」目的。
由於中國社會非常重視社會形象,中國證監會問詢函的負面曝光也會損害獨立董事的社會聲譽。綜合而言,當問詢函增加了監管風險,威脅到獨立董事的聲譽和職業前景時,他們會急切地與控股股東和管理層對抗。研究發現,若公司在收到關聯方交易問詢函後仍未改善,獨立董事提出異議或辭職的機會將增加 10%。
「當監管風險突然增加時,對於獨立董事而言,對控股股東友好就變得較為次要。」楊教授說。「獨立董事擔心自己的聲譽,主要是因為這會影響到他們的職業前景,這也可能影響到他們的社會形象、友誼,甚至是他們的家人或與他們有密切關係的人的福祉。」
由於關聯方交易往往為控股股東帶來顯著利益,因此懲罰必須嚴格且具有侵擾性,才能達到預期效果,這可能會擾亂企業營運。研究顯示,公開問詢函能夠激發獨立董事加強監督力度。這對於限制自利活動的公共執行成效提供了寶貴的啟示,尤其是在新興市場。
最後,為了提高規管監察的有效性並改善企業的公司治理實踐,楊教授建議 「讓特定的人承擔責任,特別是那些並無直接從潛在欺詐中獲益但參與治理和監督過程的人。」